[] [] [] 发布日期:2017-08-29


  1、具有江夏户籍(或原籍江夏);


  2、思想政治素质好,组织纪律观念强,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;


  3、热心基层服务岗位,乐于做基层群众工作,有较强的吃苦精神;


  4、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;


  5、年龄在35周岁以下(1982年7月1日以后出生);


  6、身体健康,具备选聘岗位履职所需身体条件;


  7、具备以上条件的中共党员(含预备党员)、学生干部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。


  (二)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,不受理应聘:


  1、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;


  2、曾被开除公职的;


  3、有违法、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;


  4、尚未解除党纪、政纪处分的;


  5、大学生村官、“三支一扶”等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;


  6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政策规定可不受理应聘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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